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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或违背公认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竞争的行为。以下将介绍几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利用...
混淆行为表现形式虽多种多样,反不正当竞争法择其要者列举出四种明文禁止。概括其行为要点如下: (1)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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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欺骗性商业行为2.商业贿赂3.虚假宣传4.侵犯商业秘密5.低价倾销6.不正当有奖销售7.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8.诋毁商誉9.串通招标投标10.强迫交易。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1)以网络为媒介的行为:虚假广告、泄露商业秘密、侵犯名誉,如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广告、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通过网络捏造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等。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质上与通过其他媒体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区别,在法律适用上也没有太大争议。关键在于侵权事实的认定。基于网络本身的数字化和全球化的技术特点,所有相关证据都是电子证据。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成为问题的核心。请参考本书《电子证据》一章。(2)侵犯域名权:抢注和混淆中国了解互联网,大部分功劳应归功于域名抢注的不正当竞争。大约从1996年开始,有几家企业在互联网上将大量中国企业的名称和商标注入域名,从而引起了中国企业对其在线资源的兴奋。近几年来,中国企业从对域名一无所知,逐渐成为驾熟就轻的企业,学会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域名抢注的企业节节败退,失败了。但是从启蒙的作用来看,抢注者还是有其特殊功劳的。域名抢注被法律堵塞后,域名混淆现象被取代,成为利用域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手段。域名和商标一样,具有标志性作用,属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但保护程度不同。商标法不仅禁止相同的商标,而且禁止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商标。比如我国著名的计算机商标联想,如果我注册了类似的新联想或者联想商标,就被商标法禁止。但是,如果我模仿域名eastday.com另行注册eastdays.com,只有一个s,就不会被禁止。原因是域名本身具有无限精确的技术特征,即使有一个s或一个小符号,机器也能准确识别,不会出错。因此,到目前为止,域名模仿还没有被法律明确禁止。不过,这难为用户和域名人,打起十二分精神不放过一点差别。域名淡化是指故意注册与他人商标权相同或相近的域名,以讽刺、诋毁或损害商标权人的声誉。比如国外有人注册了一个和美国微软域名microsoft.com非常相似的域名:micros0ft.com。两者的区别只是一个字母o和一个数字0。这位先生用这个域名讽刺微软的零质量。(3)侵犯网页版权的行为:抄袭和淡化网页是网站开展网络运营活动的基本要素。因此,所有网站都在网页的设计和组合上投入巨资,精心设计和安排,吸引更高的点击率,从而争取更多的商机。一些网站为了节省时间和金钱,采用拿来主义,在网上随意复制其他网站的网页,改头换面后成为自己的劳动成果,有的甚至整个网站克隆,严重侵犯了被抄袭者的经济利益。
不正当竞争是一个范围极广的概念,泛指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及公平竞争原则的一切商业行为,包括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和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指的是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包括以下四种:(一)商品假冒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表现为三种情形: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还包括商品虚假标示行为,也表现为三种情形: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2)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3)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二)虚假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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