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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判决的种类】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
行政机关可以有自己“认为”的观点,但一旦依据观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就成为可诉的,要接受司法审查和裁决,司法审查确认或否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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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应该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的,民事争议应当单独立案,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审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裁决的案件,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不另行立案。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相关民事争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相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在调解中对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能作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根据。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应当分别裁判。当事人仅对行政裁判或者民事裁判提出上诉的,未上诉的裁判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将全部案卷一并移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未上诉的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如果一个正在诉讼中的行政案件,其事实认定需要以另一个民事判决结果为依据时,那么该行政案件就可以中止诉讼程序。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待民事判决确定以后再恢复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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