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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应注销多余的户口,一般按照户口登记时间先后顺序,注销其后登记的重复户口。《公安机关户籍身份信息核查工作规范》 (四)对历...
法律是不允许这种情况出现的,但派出所注销时应该向你告知片求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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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的前提下,是可以的: 1、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只能在一个常住户口所在地登记为常住人口; 2、双重户口是不允许的,会根据本条例第20条的规定处理,并“注销(毁)”当事人后办理的户籍(及对应的身份证); 3、在当事人符合本条件第11条、12条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的原籍常住户口,也必须“注销”(不需要经过本人同意); 4、当事人具体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咨询户口所以在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重复户口不去注销,派出所有权选择注销一个,《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符合条件不取消注册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政府网站投诉,也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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