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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管辖的问题,我想说首先,股权转让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一种,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2013版民事诉讼...
股权纠纷的管辖确定如下: 1、因股权转让协议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确认股东资格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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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未实际履行的,当事人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的权利,即合同双方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双方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当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适用法律规定,即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人们通常对被告所在地没有歧义。股权转让的合同履行地应当是股权转让目标公司的注册地。因为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的特殊性在于,转让行为需要向公司注册地的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才能完成(如果是外资企业,需要商务主管部门在工商变更前批准,否则股权转让合同不生效)。因此,将公司注册地作为此类案件的管辖地也是世界上常见的做法。
可在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原则中确定:(一)基本原则。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任何与我国法院所在地有一定实际联系的诉讼,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是否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管辖。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2、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3、在我国缔结或参与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4、上述法律或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国际惯例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关联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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