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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车祸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车祸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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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车祸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一个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二)因果关系原则。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 (四)安全原则。 1、合理避让原则。 2、合理操作原则。 (五)结果责任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确定该原则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 第 一、技术认定的客观性。 第 二、增强交通参与者维护交通安全的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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