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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1、双方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精神病史和智力低下等情形);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的。 办理材料 1、户口簿(户藉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居民临时身份证); 2、《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3、自愿离婚协议书; 4、双方当事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照片二张,双方照片必须同色。 办理流程 1、受理: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登记机关提供);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2、审查: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询问相关情况。 3、登记:符合离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不符合离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登记机关向申请登记的夫妻颁发离婚证要经下列法定程序:一、受理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提出的申请并核查其应当提交的法律文件;二、婚姻登记机关明确告知申请离婚登记的夫妻关于《》规定的登记离婚的条件;三、询问关于的内容及意愿是否一致,有异议的应当重新协商达成一致;四、询问关于及财产、债务的处理是否有异议,如有,应当重新协商一致;五、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或按手印;六、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宣读《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填写《离婚登记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在履行上述程序后,婚姻登记员按下列步骤颁发离婚证书:一、向双方当事人再次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二、婚姻登记员告知其领取离婚证后双方的法律关系,与子女的关系及各自应尽义务;解读民法典结婚须知结婚登记抚养财产继承离婚财产分割三、在《离婚登记处理表》上签名或者按手印。本栏必由当事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四、注销双方的,颁发离婚证;五、宣布解除双方夫妻关系。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簿、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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