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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破坏财产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发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第33...
毁坏重要财物或者物品的;动机和手段恶劣的;毁坏财物后嫁祸于人的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毁坏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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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标准执行,成都依然受国家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下称《追诉标准》)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破坏财产罪的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发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第33条[故意破坏财产事件(刑法第275条)]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的,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立案追诉:(1)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2)破坏公私财产3次以上的;(3)纠正3人以上公然破坏公私财产的;(4)其他情况严重的。
根据2008年6月25日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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