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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购置税不可以抵扣增值税,企业的增值税缴纳是根据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差额进行计算缴纳的,并不是所有的进项都能抵扣销项,只有符合条件的进项才可...
车辆购置税不可以抵扣增值税,企业的增值税缴纳是根据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差额进行计算缴纳的,并不是所有的进项都能抵扣销项,只有符合条件的进项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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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的购置税的政策全国相同,均按照相同的方法征收计算,不存在地区差异。
1、从09年开始购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生产用车,属于运输工具的可以抵扣。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如果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小轿车就不能抵扣(疑似个人消费品则不可以抵扣)。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从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税收政策有以下方面的变化: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换。 二是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范围依照本条例所附《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执行。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可以认证抵扣,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税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也就是密码区打印有密码的机动车发票);2、必须是最终使用者所购车辆且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3、所购车辆不能是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和摩托车(一般能抵扣的是货车类或工程车类,小汽车是不能抵扣的);4、机动车发票上必须开税号。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根据上述规定,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内应填写贵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而不是组织机构代码,否则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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