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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征收拆迁依据的是国务院令第590号,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该条例其第三章,规定的是补偿。具体可以查看。依据该条例的...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宅基地补偿为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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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老(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保障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管理条例》及省、市的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对市区内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房屋进行拆迁时,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五条: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将安置资金全额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待回迁安置结束后,剩余资金一次性返还给拆迁人。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选择回迁安置的,其附属物按当年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执行补偿。
棚户区改造有房产证的按照房产证的进行补偿,其他部分按土地使用证上的面积进行补偿。根据《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等两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并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征收(收购)面积、征收(收购)户数两项因素权重分别为30%、70%,根据城市棚户区改造情况,财政部可以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适时调整两项因素权重。征收(收购)面积和户数,以征收(收购)人与被征收(收购)人签订的征收补偿(收购)协议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为依据。征收(收购)面积包括住房和非住房建筑面积;征收(收购)户数包括实物安置住房户数(原地安置和异地安置)和货币补偿户数,均为永久安置住房户数,不包括临时安置住房户数。财政困难程度参照财政部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作为中央财政分配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调节系数。扩展资料:《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内已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煤矿、垦区和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第三条城市棚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分配给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区),专项用于纳入补助范围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收购)、安置、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棚户区土地使用证改造有补偿。补偿标准包括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现金补偿根据房屋的新旧、装修和结构将房屋重置为新的价格补偿,并给予其他搬迁奖励。房屋置换为1:1、5进行面积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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