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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经营者承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消费纠纷、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违法行为的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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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能:(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二)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三)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和经营者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四)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督办;(五)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六)协助、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七)发现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乱收费等情况,向经营者提出整改建议,并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八)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消费者的意见以及投诉情况进行调查、比较、分析,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和批评,发布消费警示。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者腐败变质、受污染不能使(食)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不得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有瑕疵的商品,应当在商品或者商品的包装上做出明显标记,方可销售;提供服务达不到规定或约定标准的,应当重做或者减免收费;(二)生产、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附有检验合格证、中文使用说明书、生产者名称、地址;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标注的其他内容;(三)生产、销售商品应当依法使用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或者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四)不得销售未按国家规定检验、检疫的进口商品;(五)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六)生产、销售商品应当使用合格计量器具,保证计量结果准确;(七)商品和服务的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者进行其他欺骗性宣传;(八)不得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得在经营活动中欺行霸市、哄抬物价、讹诈消费者;(九)消费者要求当场验证核实的商品,应当当场验证核实;(十)以预收款、邮购、电视直销、互联网、电话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保质、保量、按期履约;(十一)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应当履行“三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应当重新提供服务的,应当重新提供服务;(十二)尊重、支持消费者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十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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