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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下列财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清算财产:(一)清算开始之日起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全部财产,包括其的出资及其他权益、其全资子公司的财产和其投资入股的股份;(二)清算期间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依法取得的财产;(三)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其他财产。撤销决定生效之日前,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恶意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财产的行为无效;由此转移和变相转移的财产由清算组负责追回,并入清算财产。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报债权,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可以决定小额储蓄存款人可以不申报债权,由清算组根据被撤销的金融机构会计账册和有关凭证,对储蓄存款予以确认和登记。
被撤销的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经清算应当按照的出资比例或者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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