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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也简称为自侦案件,是指依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检察院在自侦的过程中,如果需要逮捕人犯时,先由...
检察院能否执行逮捕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决定逮捕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公安机关没有采取逮捕措施,在移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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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察院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明,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起诉决定;相反,未查明犯罪事实的,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决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对于无法通知的,在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由于案件是由检察院侦查,所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的才由检察院决定逮捕,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所以,通知被逮捕人家属的工作就由侦查的人民检察院负责通知。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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