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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应予受理案件如下: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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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申诉登记表或者口头申诉,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的申诉,应当受理,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受理:(一)没有明确的申诉对象的;(二)申诉内容、文字材料不齐全的或者电话申诉后,申诉人2个工作日内未补正或者补交文字材料的;(三)申诉时不填写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的;(四)同一申诉事项已经申诉调处结案,对调处结果仍不满意的;(五)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经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六)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调查和处理的;(七)恶意诽谤,故意报复、损害他人声誉的。对不属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管辖的申诉,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机构提出申诉。依前款规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权益保护中心(分中心)出具加盖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通知。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财产,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 (四)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脉、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收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非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非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诉讼: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封查、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发放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发放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公民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申诉书(申诉书)。申诉书应当注明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地址、被告名称、法定代表人、职务、地址、电话、邮件编辑等。,并注明所指控的依据(包括事实错误、法律错误、程序形式缺陷、越权、滥用权力等。),诉讼请求(包括撤销或变更决定、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然后确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范围分工明确:1。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对确认发明专利权和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级人民法院还管辖辖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3、除上述两种情况外,一般行政案件应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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