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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签订时间:200年月日 签订地点:广州市区 经甲乙双方同意,关于200年月日双方签订的合同(合同号:,以下简称原合同),达成以下协议...
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的要求,法律规定主要有两点: 1、与原合同标的相同; 2、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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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补充合同可以签几次《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有读者来信询问,《政府采购法》规定:“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是否可以在执行过程中多次签订补充合同呢答:对采购人来说,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往往具有很强的重复性。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要采购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如果重新按照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可能会与实际工作的要求不相适应,也会增加采购成本,降低采购效率,因此,有必要明确采购人需要采购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是,在签订补充合同时,除了数量和金额改变以外,不得改变原采购合同的其他条款。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可能是一次性的,也可能多次需要,因此,实践中可能会出现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多次签订补充合同的情况,这也是允许的。但是,无论签订多少次补充合同,所有补充合同的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这是衡量政府采购补充合同可以签定几次的根本标准,也就是说补充合同签几次不是问题的关键,补充合同可以多次签定,但补充合同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百分之十,一旦已经或将要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政府采购补充合同就不可以签订了。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按政府采购程序,签合同前是需要走采购程序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在采购文件中会规定付款方式,是否有预付金会写清楚。 2、大多数政府采购项目都是货物交付完毕,验收合格后才由采购单位向财政提交付款申请,有预付金的情况很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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