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关于加计抵减加计减免政策的安排

2021-10-28
(一)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房地产注释》执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销售额(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扣政策。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注册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扣政策。纳税人确定适用额外抵扣政策后,当年不再调整,下一年是否适用,根据上一年的销售额确定。纳税人可以计提但未计提的额外抵扣金额,可以在确定适用额外抵扣政策的当期计提。(二)纳税人应当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扣。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额外的抵扣额;已计提额外抵扣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转出的,应当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减少额外抵扣额。计算公式如下:当期计提加计抵扣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当期可抵扣加计抵扣额=上期末加计抵扣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扣额-当期调减加计抵扣额(3)纳税人应按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简称抵扣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况:1。抵扣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扣加计抵扣额全部结转下期抵扣;2、抵扣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大于当期可抵扣加计抵扣额的,当期可抵扣加计抵扣额从抵扣前的应纳税额中全额抵扣;3、抵扣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扣加计抵扣额的,以当期可抵扣加计抵扣额抵扣应纳税额为零。当期未抵减的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4)纳税人出口货物和服务时,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抵扣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抵扣。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不能划分的,不得计提抵扣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不得计提抵扣额的进项税额=当期不能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抵扣额的计提、抵扣、调减、余额等变化。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金额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相关法规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第七条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