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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自动解除,养子女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没有存在基础,比如养子女和养父母互不继承遗产,成年的养子女对养...
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不再存在法定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和《》的规定,依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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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后,在法律上,子女和生父母及其近亲属之间的关系消除,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监护人, 无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无赡养父母的义务。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养父母之间形成相当于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 养父母成为子女的监护人,有抚养和教育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养子女应当和养父母一起生活,而不能和生父母一起生活。 养子女在成年后也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养子女和养父母的近亲属形成法律上的亲属关系。
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生父母成为子女的监护人,有了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成年后,有义务养活父母,没有义务养活父母。
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区别主要在于:养父母子女关系基于收养而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基于父母一方的再婚而成立。养女和养父母可能根本无任何关系,例如中国的孩子被外国人收养。继女和生父母(也可能是其他关系)的一方由于父母的再婚,而与第三人组成新家庭,该子女为继子女,例如女孩随母亲的再婚而有了父亲,是继父与继女的关系。由于法律上的婚姻家庭关系不同,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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