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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满后公安机关应该解除监视居住,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代理律师也能够向办案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监视居住的期限一般情况下...
监视居住期满后,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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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期满后的处理程序是: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监视居住期满后的处理程序是:应当由办案机关作出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具体程序为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查,检察长或公安局长决定后,通知办案机关,并将解除决定书送达给嫌疑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监视居住执行方式如下: (1)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2)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3)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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