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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购房者购入存在瑕疵的楼盘时,规定禁止其擅自中止履行贷款义务,然而,他们依然有可能采取其他途径进行解决,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策略:首先,购房者可...
购买的房屋烂尾无法交付的,购房者不能私自停止还房贷,如果私自停贷的,就会构成债务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购买者可以通过向政府求助、和银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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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了预售购房合同和按揭合同,必然涉及到款项的返还。商品房预售按揭中,款项的去向是银行贷款给购房者,购房者向开发商交纳购房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权利人只能向其有合同关系或法定关系特定人主张权利,因此对于款项的返还,应为: 1.开发商向购房者返还全部购房款,包括购房者自付款项和从银行贷款所获得的款项。 2.购房者向按揭银行返还所借款项本息,但应扣除其已偿还的款项本息。开发商如签署了回购担保等保证条款,则应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因烂尾楼而解除合同,如按揭银行是发展商指定,在款项的返还时,应考虑到银行作为发展商的开户银行,控制资金流向,其未尽到监控义务,对烂尾楼的产生有一定责任,可在款项返还时,适当减少违约金、利息等小业主的支付款项,平衡各方利益。 在款项返还过程中,也要注意维护按揭银行的利益,按揭的标的物是尚未建好的房屋,购房人尚未取得产权,其抵押的标的物严格意义上的产权还属开发商,购房人享有的是一种物权性质的债权,将此种权利进行抵押,开发商也同意在事实上将其享有的在建工程的产权抵押给银行,可认为这种抵押是一种事实上的共同抵押。因此,无论是否解除合同,将房屋的权利配置给开发商还是购房人,都不应影响银行的优先受偿权。在贷款本息未归还之前,房屋的抵押登记备案不应解除,开发商如果另行出售要经按揭银行的同意,否则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必须依有关司法解释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使抵押权消灭,银行对售房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可考虑开发商向购房者返还的款项中,对属于银行本息数额内部分,将其视为抵押物的变价,银行可实现优先受偿。
房子烂尾停止还贷,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种维权方式是不可取的。要知道你和开发商的购房合同与你和银行直接的借款合同是两个互相独立的合同。你和银行的债务关系不会因为房子的状态而改变,即使你的房子因为开发商资金问题面临烂尾,你也得将银行的钱换上。 再严重点,如果你房子成了烂尾,银行也有权执行你的其他财产来追回贷款。当然谁都不希望房子烂尾,但在维权的过程中,月供好不要断。 在烂尾工程里,当事方有政府、开发商、银行、建筑商、购房者。他们直接的关系错综复杂,对于建筑商来说,开发商不给钱,停建房子是后的选择,也是唯一的选择。 实际上银行、建筑商都会十分默契地不赞成将房子盖完,如果开发商还不上钱,那岂不是成了慈善家了?在烂尾工程里,只有购房者以为房子能被盖好。他们的逻辑大部分基于政府会出手托底。在烂尾工程里,政府能做的大概有五点,分别是直接出钱支持工程继续,找第三方接盘继续投入资金开发、协调开发商多方筹措资金继续开发、司法途径等。 这几种方式对与政府来说,都比较困难,首先政府大可能直接出资救盘,找人接盘需要依赖经济状况。而所谓的协调则也是困难重重,因为各家业主的诉求都不一样,达成共识的难度也很大。 留给业主的大多只剩下一条路,那就是诉讼。组织业主一块走诉讼程序。 法律在这一块还有好的一点,那就是保证了业主的优先赔偿权。在房子烂尾的时候,业主们一定要积极委员。不能等法院查封房子,因为房本没下来之前,房子都是开发商的。而且查封不仅限于自己所购买的那套房子,可以是多套房子,因为这些房子如果被执行,大多数是贱卖的,只查封一套房子基本上是赔本的。
属于合同违约,通过协商解决退款、向上级主管部门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申诉、法院起诉、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实际上是已经无法履行合同了。开发商如果还有资金的话,可以协商退款;如果开发商破产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让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整栋楼给其它开发商继续建设完成,购房者经济上会受到一些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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