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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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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未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量刑处罚,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一般情况下,超过24小时,会按犯罪处理的。
因犯罪主体性质的不同而不同,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他人实施的拘禁的话,要超过24小时才可以;若是普通公民的话,有要分析非法拘禁的理由,是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是为了赌债等不合法的债务关系,等等。相对来说,哪怕是为了合法的债权,并且绝对保证被拘禁人的人身安全的话,也不应超过3小时。当然,作为律师,从法律和维护个人权益的角度考虑,是坚决反对非法拘禁他人的,哪怕是一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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