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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刑事判决可以提起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有错误时,应当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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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检《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受理:……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的规定,申请再审和申请抗诉的目的是一致的,只是启动再审的程序不一样,除此司法解释外,虽然法律无明确规定,根据法理,不服二审判决抗诉期限理应在两年内提出,二审法院判决的抗诉,由上一级检察院进行,同级检察院只能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本身不能向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进行抗诉。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就决定了当事人不服有效的刑事判决依法享有申诉权。这种申诉属于诉讼申诉,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根据最高检《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第五款之规定,“对下列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省级人民检察院应不予受理: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的规定,申请再审和申请抗诉的目的是一致的,只是启动再审的程序不一样,除此司法解释外,虽然法律无明确规定,根据法理,不服二审判决抗诉期限理应在两年内提出,二审法院判决的抗诉,由上一级检察院进行,同级检察院只能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本身不能向同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进行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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