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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故意用假名签合同,通过签假合同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涉嫌合同诈骗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需进行笔迹的真伪鉴定的,应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在鉴定时,需要提供被鉴定样本的原件和用于比照的书写人(即鉴定样本所载明的书写人)的笔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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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签名签订合同的后果有: 1.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用假名签字,导致对方作出真实意思表示而有利于自己的,属于欺诈行为,该行为是不合法的民事行为,该行为将可能导致合同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当事人要承担不利后果。 2.签合同用假名字可能会涉嫌合同诈骗罪等罪名,要承担刑事责任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假合同的判定常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公章造假,在形式完整的合同中加盖假冒的公章,是假合同; (二)篡改合同,拟制的合同条款同约定的条件不符或私自改动已签章的合同,是假合同; (三)盗用公章,未经公司同意私自动用公司公章签订合同,是假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上述三种情况中的第(三)项“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指:债权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要求债权人从合同订立后合同履行存在一定的“履行时效性”角度,在合理期限内向债务人及时主张“继续履行”,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否则,此权利不再受合同法保护。由此可见,只有在以上“非金钱给付”债务履行过程发生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拒绝按约定履行,由于履行“不能”、“代价过高”或“不适合”等原因,合同非违约方主张“继续履行”的,法律将不支持;即非违约方要求“继续履行”的权利不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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