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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文宪法是指一种共识,比较广泛,成文宪法的制定是要考虑一个国家的情况历史文化等因素,成文宪法可能反映一些不成文宪法的内容,成文宪法更具体,...
成文宪法是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其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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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区别。从传统的国家学来看,宪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警察国家时期国家与社会并未真正区分,统治者作为国家的代表,与代表人民生活环境的社会之间的关系如同家父长,统治者拥有至高权力,国家可以为人民等,规范以上事项之宪法即为“固有意义的宪法”。自由法治国家时期此一时期由于思想的启蒙、中产阶级兴起,国家与社会逐渐区分开来,此一时期的思想认为社会先于国家存在,且基于私法自治(即契约自由原则)而自发性形成,国家是为了使社会运作完善而产生的,因此政府对于社会的干预越小越好,透过天赋人权、议会制度、司法制度的确立,国家间接使社会运作顺利,人民权利透过间接的方式受到宪法的保障,所以又称为“形式法治国”。在此一时期,行政法开始出现,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特别权力关系等概念逐渐出现。社会法治国家时期鉴于前一时期国家任务范围狭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等前提之下,经济力强大的社团或财团造成市场垄断,对于人民权利侵害过巨,因此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非完全重叠,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应有适度的混合,国家形成社会秩序同时,也要对人民权利予以最低的保障,强调人民基本权利可直接以宪法为保障根据,并且宪法应加入基本国策,以补充性原则保障人民福利。此一时期,不只国家,社会的一般人民也要遵守宪法对于基本权的保障规定,但随着时间转移,因而使国家修改宪法的可能性增加。
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从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来划分,宪法有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两类。凡是效力最高,且修改程序比较严格和复杂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凡是与普通法律效力相等,后法优于前法,且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是按照宪法制定机关的不同所作的分类;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是按照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所作的分类;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是按照宪法的阶级本质不同所作的分类。
所谓宪法效力是宪法作为法律规范所发挥的约束力与强制性。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基本的学术命题。宪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其效力范围直接涉及国家权力的活动。我国宪法序言明确了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宪法之所以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首先是宪法具有正当性基础,即宪法是社会共同体基本规则,是社会多数人共同意志的最高体现。 其基础在于: (1)宪法制定权来源的正当性。指产生宪法的国家权力是否获得正当性基础,具体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获得与组织的合法性。可以说,宪法正当性决定于国家权力的合法性。 (2)宪法规定内容的合理性。宪法正当性取决于内容的合理性,即宪法上规定的内容要正确地反映一国的实际情况,包括历史传统、现实要求与权力平衡状况。通常宪法中表现的基本价值是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与普遍性,并反映着民众、时代与历史经验的要求。 (3)宪法程序的正当性。合理地确定宪法固然重要,但程序是否完备对宪法内容的实现也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虽然内容具有合理性,但宪法程序不完备,也会造成宪法实施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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