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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构成开设赌场ì罪。为他人提圝供在其支配下的赌圝博场所,并经营赌场,从中抽取渔利,构成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的为赌圝博提圝供场所、设定赌圝博方式、提圝供赌圝具、筹码、资金等组圝织赌圝博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客体是正常的社圝会管理秩序;主观方面是故意,具体来说是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开设赌场是为了获取钱财;客观方面表现为开设进行赌圝博的场所、组圝织他人赌圝博、接受投圝注等行为。开设赌场的方式,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圝博的场所或提圝供一个固定的、liú动的、隐蔽的、虚拟的平台,提圝供赌圝博用圝具,让他人赌圝博的,都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的行为。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网络赌博罪的规定处罚: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实施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收到行政主管机关书面等方式的告知后,仍然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软件开发、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明显异常的; (三)在执法人员调查时,通过销毁、修改数据、账本等方式故意规避调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风报信的; (四)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的。如果有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对已到案者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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