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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问题,股权确认纠纷案件所涉及的主要证据:1、股东名册,以公司股东名册的记载来确认股东的资格,得到了世界范围内公司法律的广泛认可。2、...
债权担保的作用:(一)债权担保的社会经济作用可以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证债权的实现。(二)由于债务担保制度的存在,有货币的人可以放心大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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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方便人们的生活,省去了携带现金的麻烦,而且使用信用卡没有地域限制,在国内任何地方印刷卡片时,只要有银联的标志,就可以印刷,不收取手续费2、可以参加业者和银行合作的各种优惠折扣活动3、卡消费得到的积分可以兑换礼物4、印刷卡立即偿还,提高个人银行的信用度。
除上述权能外,一般认为所有权本身具有以下特征:1、完整性。所有权又称完全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完全权。所有权是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其他物权的来源。与所有权不同,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只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控制收入,不具备所有权。二、整体性。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种权能的总和,而是对标的物的统一支配,是整体权利。所有者在其物上设定其物权,即使其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分别由他人享有,所有者的所有权性质也不受影响。三、持久性。所有权是永久的,它的存在没有存在期限,不会因为时效而被消灭。四、弹性。所有权人在所有权上为他人设定权利,即使所有权的所有已知表面权利都被剥夺,其完整性仍然潜在保留。剥夺终止后,所有权当然会回复其完整状态。
1-股权争议中出资证明书、投资协议、股东名册、公司章程都是直接证据,出资证明书直接证明股东的出资情况是确认股权最有利的证据。2-出资证明书属于源泉证据,公司设立后,公司应依法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无论是实际出资还是认购股权,发起人均能取得股东身份。股东取得出资证明书后,有权要求公司将自己记载于股东名册之中,并要求公司将其股东身份登记于公司的登记机关。出资证明书是产生效力证据、对抗证据的前提。3-投资协议属于源泉证据,是继受股东取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经工商备案的投资协议具有其公信力和对抗第三人的公示力。4-股东名册属于效力性证据,具有当然授予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也是公司内部股权确认的重要依据。5-公司章程等登记类文书具有较强的公示、公信效力,属于股权的对抗要件,未经登记的事项不得对抗第三人。6-股权的实质要件在公司内部具有优先效力。出资证明书、各类股权变动类文书、股东名册具有创设股权的效力,是股东真实的意思表示,不涉及交易的安全,故优先适用实质要件。当股东或公司与第三人发生股权上的争议时,涉及交易安全保护,应奉行商法的外观主义,以对抗证据为依据。公司章程登记是形式要件,具有对外宣示的功能和证权的效力,但是在处理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的争议中,形式要件优于实质要件,公司未经登记的事项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7-《公司法》(2014版)第11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法》第31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公司法》第32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若能够证明其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则可确认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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