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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是: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化,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化性和应变性决定的。.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可以依法独立作出,无需与行政对手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使在行政合同行为中,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和履行中也具有不同于民事合同的单方意志。.行政行为由国家强制力实施,具有强制性,行政对手必须服从和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受到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密切相关。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行政行为以免费为原则,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免费的。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特殊公共负担或者分享特殊公共利益时,应当有偿,这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行政许可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变更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或者废止,或者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行政机关可以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生效的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侵犯商标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也称为侵权。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伪造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5)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交警暂扣车辆、扣押证件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交警扣车扣证是有原因的,也有程序要求的,交警在扣车扣证过程中应当告知扣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至于扣车的原因有很多,如:因事故需要勘查、检验、鉴定,机动车存在无牌无证、证件存在伪造变造、驾驶人员违规违章、车辆存在改装拼装等等,都可以成为扣车扣证的原因。且不同的原因交警最终处理的方式也会不一样。当然扣车也是有法定期限的,尤其在交通事故中的事故车辆能否提回、何时提回是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正常情况下交警扣车最长期限是73天(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勘查、鉴定、检验不得超过65天+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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