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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股票模式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在虚拟股票持有人实现既定目标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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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股不在工商局注册,只以合伙或者股东协议的形式存在。原股东和被激励的员工签订相应的权利责任协议后,员工只享受分红,不享受实际占用资产。人在股权就在,人走了股权就没有了。 与登记股份相比较,虚拟股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无股东身份。员工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在公司章程上记载、也不在工商局登记备案,没有公司实际上的股份。 2.无处置权。虚拟股本身只是获得分红的权利,所以通常公司不会同意员工买卖虚拟股。人在股在,人走股退。 3.有分红权。这是虚拟股最主要的价值,员工可以根据公司业绩分取公司利润。 4.无表决权。因为员工不是公司真正的股东,所以也就不能作为股东来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虚拟股协议格式条款无效: 1、虚拟股协议格式条款造成签订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签订方财产损失的: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虚拟股不在工商局注册,只以合伙或者股东协议的形式存在。原股东和被激励的员工签订相应的权利责任协议后,员工只享受分红,不享受实际占用资产。人在股权就在,人走了股权就没有了。 与登记股份相比较,虚拟股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无股东身份。员工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在公司章程上记载、也不在工商局登记备案,没有公司实际上的股份。 2.无处置权。虚拟股本身只是获得分红的权利,所以通常公司不会同意员工买卖虚拟股。人在股在,人走股退。 3.有分红权。这是虚拟股最主要的价值,员工可以根据公司业绩分取公司利润。 4.无表决权。因为员工不是公司真正的股东,所以也就不能作为股东来参与公司重大决策。 风险提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虚拟股协议格式条款无效: 1、虚拟股协议格式条款造成签订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签订方财产损失的: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虚拟股票模式是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一种“虚拟”的股票,激励对象可以据此享受一定数量的分红权和股价升值收益。在虚拟股票持有人实现既定目标条件下,公司支付给持有人收益时,既可以支付现金、等值的股票,也可以支付等值的股票和现金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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