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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逮捕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特殊案件的逮捕期限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判...
逮捕犯罪嫌疑人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24小时以内,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场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公安机关对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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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批准逮捕书后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逮捕期限:第一百二十四条逮捕犯罪嫌疑人后,侦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二十五条由于特殊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长期不适合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和复杂的案件。第一百二十六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一)交通非常不便的偏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二十七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批准逮捕期限:检察院批准逮捕期限因案件不同而不同,最长为20天。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批准逮捕后7天内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批准逮捕后15天内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天。逮捕拘留期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来说,逮捕嫌疑人后的调查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件复杂、期满不能终止的,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因特殊原因不适合长期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下列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1)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犯罪嫌疑人可以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延长期限届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逮捕羁押的最长时间是七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第一百五十八条 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下列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届满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1)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三、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第一百五十九条犯罪嫌疑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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