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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法条链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应当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及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到,接受监督管理。 (2)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将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被宣告缓刑后,脱管时间长达一年以上,行为严重违法,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由公安机关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由公安局执行 刑罚执行地:被撤销缓刑后,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在案件受理地看守所执行刑罚,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回原籍所在地监狱执行,如果是未成年人的,应该由未成年管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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