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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写明异议的内容与理由) 经审查,本...
该协议书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 以上是汪志国律师根据您自行陈述而初步分析的倾向性意见,!烦请来时提前预约! 祝您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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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调解书不属于裁判文书。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撰写的结构完整、要素齐全、逻辑严谨的文书,是人民法院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凭证,也是当事人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的凭证。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 根据《人民调解法》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第二十九条 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原理,法院作出的所有对外的法律文书都必须送达相关当事人一份,才能对该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阶段的文书也是一样。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是性质不同的两类法律文书。前者是要求其他有义务协助法院进行执行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并不直接针对被执行人,因此该份文书只需向协助单位或者个人送达,不需要送达给被执行人。而执行中的裁定书则是直接针对执行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直接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裁定书需要送达给被执行人一份,否则对被执行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无论被执行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是如此。
××××人民法院 (××××)×执字第××号 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 书字号和名称),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 行人(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具体写明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 变卖财产等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执行员××× ××××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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