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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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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则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是罪名相互独立,犯罪性质各异,犯罪主体截然不同的两种犯罪行为,并被我国现行刑法分别规定在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七条之中,法学理论上似乎比较容易区分。但在审判实践中却不尽其然,由于受贿犯罪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这两种犯罪极易混淆。特别是在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与单位受贿行为相互交织,收受贿赂的犯罪主体同时具有双重身份,行为人将所收受的贿赂一部分用于单位员工私分、另一部分个人私自占有的情况下,如何严格区分和准确把握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异同,对于正确认定此罪与彼罪,客观公正地裁判此类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受贿罪从轻判决的情形有:受贿人已满七十五周岁;受贿人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受贿未遂的;受贿罪的从犯;受贿中止或受贿预备的;教唆受贿未遂;我国有管辖权,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等。
受贿罪从轻判决的情形有:受贿人已满七十五周岁;受贿人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受贿未遂的;受贿罪的从犯;受贿中止或受贿预备的;教唆受贿未遂;我国有管辖权,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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