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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施工单位不依法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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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统一领导本市消防工作,区县(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或者所有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消防安全的需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鼓励和引导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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