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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时间。质押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在主债务人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人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状况。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押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约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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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合同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 4、质押担保的范围。 5、质押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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