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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是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可以检查检测到的人身损害程度。死亡、残疾,或者是由于器官性损害导致的功能障碍等。损害程度是通过损...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伤残等级划分有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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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那么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是什么呢请阅读下面的内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的规定,划分医疗事故等级的依据是“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 1、医疗事故损害的是患者人身这一客体,这种损害可能是死亡,可能是残疾,也可能是由于器质性损害导致的功能障碍,这种损害是客观的,是可以检查、检测到的。在医疗事故的分级中没有考虑精神损害问题。 2、医疗事故等级的划分依据是医疗行为对患者人身的损害程度。损害程度是通过损害的后果来体现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是决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的因素之一。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最新标准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可参见《工伤纠纷处理实务简析》。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之鉴定意见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补正措施解决,不予重新鉴定。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异同点 1、相同点: ①都是一种证据 ②鉴定的基本程序相似 ③法院审查与评断的标准基本相似 ④在实际判案中的效力基本相似。 2、差异性: ①两者之间构成逻辑上的包容关系。 ②者的鉴定主体不一。 ③两者的庭审质证程序明显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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