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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可知交易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依仗其拥有的权力,利用其在职务上拥有的便利条件...
受贿罪成立如何认定,受贿罪成立即是被认定为贪污罪。贪污罪是否成立就是法律上所说的既遂和未遂。根据本法第20条至第24条规定,区分受贿罪既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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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成立如何认定,受贿罪成立即是被认定为贪污罪。贪污罪是否成立就是法律上所说的既遂和未遂。根据本法第20条至第24条规定,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从贿赂是否到手为界。其理由是:首先,受贿犯罪可分承诺受贿、接受贿赂、行为人谋取了某种利益三个阶段。承诺属犯意表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的交换条件,唯有接受并拿到贿赂,才是受贿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因此,受贿人收受了贿赂,即意味着实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构成犯罪既遂。其次,根据本法规定,受贿罪犯罪构成只需要一个行为一种故意则为齐备,即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行为和相应的故意。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成功,不影响法定的构成要件,因而也不影响受贿既遂的成立。第三,以贿赂是否到手作为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同样适用于索取贿赂的情况。索贿而未得到贿赂,仍然说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符合本法关于未遂的法定要件。那种认为一经实施索贿行为就构成受贿既遂的观点,是缺乏理论依据的。
受贿的共同故意是指各行各业人均对接受他人财产的不正当性抱有明确的主观心理,利用国家职员的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有意义。通常,行为者之间有利用国家职员的职权为他人寻求利益和财产的共同意志的相互勾结的各共同犯罪者,希望通过权利交易获得一定的财产,主观故意之间有密切的联系和贯通。
一、受贿罪与单位受贿罪的区别认定受贿罪时,应正确区分单位受贿罪与受贿罪的界限。单位受贿罪也是通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来实施的,很容易与受贿罪相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单位受贿罪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受贿罪则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自己个人意志支配下,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2)单位受贿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归单位整体所有,即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为单位带来了非法利益;而受贿罪是收受的财物归被受贿人个人非法占有。司法实践中,单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领导决定形成的,只要该领导者决定后实施的受贿行为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并且非法利益也归单位,就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罪。如果是单位成员(主要是领导)假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但把财物占为己有的,则应按个人受贿罪处理。二、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的区别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都有徇私情形。但两者也有以下区别:(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前者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后者则是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司法工作人员。(2)客体不同。前者破坏了国家正常管理秩序和廉政制度,后者侵犯了国家的司法制度。(3)徇私的目的不同。前者是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后者则是徇私枉法、徇情枉法。(4)客观行为表现和量刑根据也是不同的。另外,徇私枉法罪的主体,在一定情形下也可以转化为受贿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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