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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补办。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
超过一年没有申请认定的话,现在已过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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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补办结婚证,要到原来领证的地方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当事人《结婚证》丢失或损坏的,可以持以下证件到原登记机关所在的区(县)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机关提出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并填写申请书。[1]须持证件: 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2、结婚证丢失证明。(样式:我单位XXX与XX单位的XXX于XXXX年XX月XX日在X处登记结婚,至今仍是夫妻关系。因保管不善,将结婚证丢失,特此证明。) 3、查档证明。(原登记机关或档案局出具) 4、双方近期二寸免冠合影照片三张。 5、属结婚证撕毁,但能反映原貌的,可不出具查档证明。 6、属《结婚证》内容有误的,须持原登记机关或派出所证明。
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携带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①固定工、离退休工人由所在单位出具 ②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 ③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两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宝利来快照服务 5、二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 ① ④的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裁判书)注:持初级法院裁判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裁判奏效的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 ① ④的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定(或公证)的在外国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 ① ④的证明)如无在外国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外国的未婚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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