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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即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以及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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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富有美感且有新颖性的设计。要看专利证书中有关“笑脸”图样的保护形式,如果是以展开图和立体图,则是对该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图案。如果是以产品的六面视图即:前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表现的,则是保护产品的形状。 2、如果该专利只保护罐体的形状,而“笑脸”图样是用作罐头食品的标签,则并不侵犯案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3、被告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能够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即不承担赔偿责任。 4、因为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在哈尔滨取得,即侵权地在哈尔滨市应由该市中级法院管辖本案,可以向济南中级法院就本案提管辖权异议。 5、外观设计专利初审即被授权,其权利状态是不稳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专利无效的审查程序,如果被宣告无效,该专利权自始无效。
在实践中,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判断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构成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颜色及其组合完全一致;外观设计相似是指使用该外观设计有可能引起混淆,使人们误认为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是专利产品。这一判断通常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根据对比结果确定是构成相同侵权、等同侵权还是不侵权
1、外观设计专利是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富有美感且有新颖性的设计。要看专利证书中有关“笑脸”图样的保护形式,如果是以展开图和立体图,则是对该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图案。如果是以产品的六面视图即:前视图、后视图、俯视图、仰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和立体图表现的,则是保护产品的形状。 2、如果该专利只保护罐体的形状,而“笑脸”图样是用作罐头食品的标签,则并不侵犯案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3、被告是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能够提供合法来源的证据即不承担赔偿责任。 4、因为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在哈尔滨取得,即侵权地在哈尔滨市应由该市中级法院管辖本案,可以向济南中级法院就本案提管辖权异议。 5、外观设计专利初审即被授权,其权利状态是不稳定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专利无效的审查程序,如果被宣告无效,该专利权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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