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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组织他人捐血涉嫌非法组织捐血罪,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主体要具备...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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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 2、客体为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3、主观上行为人具有行为的故意; 4、客观上是行为主体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满足客体是国家血液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等条件的会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或违反其他操作规定,怀疑下列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献血者、供血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其他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2)献血者、供血者、受血者严重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其他器官组织损伤造成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3)其他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结果的情况。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采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属于本条规定的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血或制作,供血液制品的部门。采血机构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单采血浆站。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本条规定的不按规定进行检查或违反其他操作规定(1)血站不使用两家企业生产的试剂对艾滋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两次检查(2)单采血浆站不按规定对艾滋病毒抗体、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梅毒抗体进行检查(3)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前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检定合格的试剂进行再检查(4)血液站、单采血浆站和血液制造商和血液制造商的生产经过规定的生产经过检查的生产者(8个国家的生产经过规定的血液制造商和生产经过检查的生产经过检查的生产经过检查的生产者和生产经过规定)。供血浆者超量,频繁采集血液,血浆的;(十)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血浆前,未对献血者或者供血浆者进行身份识别,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血浆的;(十一)血站擅自采集原料血浆,单采血浆站擅自采集临床用血或者向医疗机构供应原料血浆的;(十二)重复使用一次性采血器材的;(十三)其他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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