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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司法者往往忽视了构成缓刑适用实质性条件的三要素即“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往往只注重了犯罪分子的悔罪主...
对于我国缓刑制度的思考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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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法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值得注意的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缓刑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社会调查的期限。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三种:一是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两个月。依照刑法的规定,拘役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不得超过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处一个月的拘役,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也不能少于两个月;若实行数罪并罚,犯罪分子被判处一年拘役,缓刑的最高考验期限也只能在一年以下、两个月以上范围内确定。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一年。被判死刑的缓刑考验期:两年。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二审维持原判的,应当自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内进行考察,判决前拘留的日期不予折扣缓刑考验期。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判决生效后依法交付检查。
对于缓刑考验期由谁考察,对缓刑犯的考察,应由公安机关进行,缓刑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公安机关作为考察工作的组织者,不仅应将缓刑犯列为重点人口依法进行管理,并确定考察单位和考察措施,还应负责领导和监督各单位和基层组织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并给予方针政策上的指导。配合考察的单位和基层组织除应建立相应的考察机构、指定专职人员外,还应认真地做好具体的、适当的帮教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缓刑犯进行帮教工作,与他们谈心、交流、关心和督促其自觉改造,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缓刑考察情况。 考察的内容,主要就是看他在考验期内是否再犯新罪和是否遵守缓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所谓“新罪”,是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一切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同种罪和不同种罪、较重的罪和较轻的罪等等。如果缓刑犯在缓刑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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