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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是什么

2022-08-16
我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首次确认了缓刑制度。现行刑法进一步调整了适用缓刑的条件,确立了缓刑期间应当遵守的事项,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的考察职能,完善了撤销缓刑的条件,从而更加体现了我国缓刑制度的特色。据新华社2002年5月17日报道,北京市房山区由法院牵头,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正式出台了《关于被判处缓刑、管制人员考察管理实施办法》。根据《办法》,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联合对缓刑、管制犯进行“跟踪”式管理。由公安派出所与基层组织或有关单位成立帮教小组,组织缓刑、管制人员学习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并进行“跟踪”管理,填表归档备案。明确要求缓刑、管制犯必须参加公益劳动。规定了缓刑、管制犯最低公益劳动时间以及缓刑、管制人员每月必须有不低于8小时的集中活动时间。同时规定,对在缓刑、管制期间表现好的缓刑犯、管制犯,符合减刑条件的,可由公安机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减刑建议,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做出决定;对于不服从民警监管,再次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法规的人员,将依法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撤销缓刑,收入监狱并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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