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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男子不向抚养费起诉书明确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诉讼请求和依据...
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自然人诉讼主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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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市人,住XXXX区XXXX路XX号XXX室。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址同上。被告(系原告生父):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XXXX区XXX路XX号XXX室。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XXXX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亲生儿子,XXXX年X月XX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X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仅够维持一般生活。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渐增高,原告因上学以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XXX元的抚养费已经不够,而原告之母的收入有限,独立承担原告的抚养费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需要证据),但基于与原告之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之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此致市XX区人民法院之类具状人:XXXX代理人:XXXXXXXX年 XX月 XX日《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对于男方不付抚养费起诉书怎么写的范本在文章中小编给出来了,我们知道子女的抚养费是一定要支付的,这是父母的义务,不给抚养费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具体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行文至此,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相关的知识欢迎再次咨询。
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 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 5、文尾。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原件。
原告: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市人,住XXXX区XXXX路XX号XXX室。法定代理人(系原告生母):X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X族,住址同上。被告(系原告生父):X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X族,住XXXX区XXX路XX号XXX室。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XXXX元。 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亲生儿子,XXXX年X月XX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XXX元。该抚养费在当时仅够维持一般生活。但随着近年物价的逐渐增高,原告因上学以及生活开支的需要,每月XXX元的抚养费已经不够,而原告之母的收入有限,独立承担原告的抚养费非常困难。被告虽有较高的经济收入(需要证据),但基于与原告之母的关系恶化,拒不增加抚养费用。为维护原告之合法权益,特诉之人民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此致市XX区人民法院之类具状人:XXXX代理人:XXXXXXXX年 XX月 XX日《民法典》(202 1. 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对于男方不付抚养费起诉书怎么写的范本在文章中小编给出来了,我们知道子女的抚养费是一定要支付的,这是父母的义务,不给抚养费会受到一定的处罚,具体的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行文至此,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相关的知识欢迎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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