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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总局关于明确2021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函〔2020〕242号,2021年2月11日至17日放假7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
1.截止日期为每月15号之前。 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报送纳税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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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关于暂停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精神,总局正在抓紧制定出台包括《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在内的相关配套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验照将改为年报制度。鉴于此,请各地自2014年1月1日起暂停个体工商户验照工作。 工商总局 2013年12月10日
1.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2.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3.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4.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严格说,当期的税款必须在纳税申报期截止前交,如逾期,会有相应的滞纳金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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