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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条件的出现会导致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解释》中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发包人请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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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程承包合同解除后能直接发包吗问题,我想说的是请确定是甲方指定分包还是甲方直接分包。 按你所述原题,“(甲方直接发包)”应该是甲方直接分包,这种情况下,是由甲方直接与分包单位签订合同,分包单位与总包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仅为协作配合的关系。出现由甲方造成的损失,分包单位应直接向甲方索赔。 只有在甲方指定分包的情况下(甲方指定分包单位,由总包单位与其签订总分包合同,分包单位与甲方无合同关系),分包单位才向总包单位申请索赔,再由总包单位向责任方进行索赔。
《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委托合同终止时,当事人可以直接通知对方,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行使终止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一方依法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通知另一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另一方之日起终止;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的,合同自动终止。对方对终止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终止行为的有效性。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终止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主张的,合同应当自起诉书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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