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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本质要求表明法律对婚姻当事人自身情况和双方关系的要求,形式要求表明法律对婚姻方式的要求。 1、实质要件: (1)男女双方都完全自愿结婚...
1、结婚的形式要件: (1)婚姻的形式要求是指婚姻成立方式或程序必须符合的法律规定的条件。 在我国,结婚的形式主要是指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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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⑴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⑵到达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⑶符合一夫一妻制,双方均无重婚行为。⑷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⑸无禁止结婚的疾病。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一)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二)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三)双方不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五)双方均无重婚行为。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个人决定。婚姻自由是对封建社会包办买卖婚姻斗争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也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2、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得结婚,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婚。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的公序良俗相关的,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相关的,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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