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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书转让无须经票据债务人同意。手印背书转让时,行为人无需向手印债务人发出通知或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转让。(...
汇票背书的效力具体如下:权利转移这是背书的基本效力。背书是以背书人转移票据权利为目的票据行为。被背书人由背书而受让票据后,即取得票据所有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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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是指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予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背面或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不记名背书。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一张票据可以多次背书、多次转让。背书有限定性背书、空白背书、特别背书、有限度背书和有条件背书5种方式。
汇票背书的效力如下:权利转移是背书的基本效力。背书是以背书人转移票据权为目的的票据行为。背书人背书并转让票据后,取得票据所有权和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对于善意取得者来说,只要是善意的,即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就可以通过背书连续的汇票持票人的背书方式获得票据。即使背书人为非权利人背书无效,善意获得者仍然可以获得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规定,背书人在背书转让汇票后,应当承担承兑和支付后手所持汇票的责任。背书人无法承兑或者支付汇票时,应当依法向持票人清偿法律规定的金额和费用。就持票人而言,只要所持票据上的背书是连续的,就应推定其为票据权利人,无需单独举证即可行使票据权利。就票据债务人而言,背书连续时,无需要求持票人提出证明,即可向持票人支付;只要票据债务人是善意的,即使向非真正权利人的持票人支付,也免除支付责任,无需向真正权利人支付。如果票据债务人续背书的持票人主张为非票据权利人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应当拒绝付款。除非他另行提出其为真正权利人的确切证据,否则付款人应当对持票人的付款负责。
汇票背书的转让规定是: 1、根据《票据法》,持票人不能背书转让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 2、不能背书转让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第三十六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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