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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有以下规定: 1.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
一、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有以下规定: 1.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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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范围的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民事诉讼: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2)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3) 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4) 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关于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的管辖规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诉讼。而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则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则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则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则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则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则由事故发生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则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对于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则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则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关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关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选择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对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为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来管辖。 侵权行为地,系指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所以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如果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的发生地不同时,往往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二、特别管辖规定: 1、、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5、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6、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向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7、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 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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