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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2022-08-04
本地律师办案,其优势是“人脉资源丰富”,劣势是容易“受制于人”。少数律师当然可以“据理力争”决不妥协,但绝大多数律师却缺乏这样的底气与勇气。曾有律师因为“三打”期间某案件无罪辩护被某机关投诉,最终放弃无罪辩护争取二审改判缓刑才“皆大欢喜”,外地律师的风险要显得多。 当“人脉资源”无法发挥作用时,“本地律师”就不在具有“主场优势”,这些案件更有利于外地律师办理。此时“人脉资源”很容易变成“负担”,例如某领导干预律师辩护策略,某机关通过律师协会或司法局施加压力。 重大敏感案件、涉黑案件、重大贪污贿赂案件,往往是本地“领导”避之唯恐不及,要找本地律师除非这些律师有超人的勇气或者“初生之犊不畏虎”,否则大量的人脉资源就会被用来“劝说”辩护律师改变策略。在本地办理的案件经常要妥协,办案人员要么“与律师很熟”要么“与律师领导很熟”,这就使得律师辩护缺少“自由挥洒”。 我去内地办案,外地法官一看“广东律师”来了,往往会谨慎得多,毕竟是来自“改革开放前沿地区”。即使是去本身其他城市办案,法官也会谨慎得多,没有本地律师的“知根知底”,谁知道这位律师会不会“得理不饶人”?既然是异地办案,律师只需要“技术辩护”足矣,堂堂正正“审前拦截辩护”或“庭上证据辩护”,很容易引起办案机关“高度关注”。 此外,办案机关看到当事人家属请了“外地律师”,很容易认为这位律师业务能力不错或者“能量很大”,“外来和尚会念经”。一些重大敏感案件、涉黑案件、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也就因为无法让外地律师“屈服”,而更加需要“秉公办事”。开拓外地案源,律师需要抛弃“畏惧”,迎难而上。 上面就是刑事辩护外地律师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回答,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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