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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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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事故罪的构成条件: 1、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是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 3、主观方面是过失; 4、客观方面是犯罪人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消防措施而拒绝执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事故罪的构成条件: 1、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是消防监督制度和公共安全; 3、主观方面是过失; 4、客观方面是犯罪人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消防措施而拒绝执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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