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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理论上没有期限的,没有上限,但是可以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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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减刑的次数是不限制的,但是有最低服刑期间的限制,无期徒刑不管怎么减,必须服刑十年,《刑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监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监狱在对罪犯适用假释时,必须同时符合四个实质性条件。 一、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 二、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定刑期的罪犯。即,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已经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必须已经实际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三、假释只适用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这是适用假释最主要的条件。“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假释最为显著的条件,是假释区别于减刑的标志。 四、适用假释的罪犯不是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可见,假释无须本人写申请,也无需家属配合工作。假释由监狱根据罪犯的考核结果报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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