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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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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听证程序是在案件调查已经终结之后、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根据处罚程序,调查、听证、处罚是一般程序案件三个不同时间段的不同程序,且是不可逆的程序。行政机关既不可以在处罚程序完成后,发现有问题,又回到听证程序或者调查程序;也不可以在听证程序完成以后,发现有问题,又回到调查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规定主要是《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且应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行政处罚法》第5章第2节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3节规定了听证程序。从《行政处罚法》的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需要经过立(受)案阶段、调查取证阶段、审查决定阶段、送达和执行阶段等四个环节。听证属于一般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但具体属于哪个环节,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本规则所称的听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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