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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构成要件: 1、侵犯的客体是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商品交易市场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
1、客体要件 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商品交易是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应当遵循市场交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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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他人交易可能构成强迫交易罪。根据法律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买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造成受害者轻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三)强制交易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的;(四)强制交易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案例】2015年9月23日,一家外科医院有限公司成立,改名为泌尿外科医院。逃犯罪嫌疑人游某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医院成立后,通过多渠道广告吸引患者就诊。被告人张某某在该医院担任医务科长,负责处理医疗纠纷;被告人杨某某在该医院做外科医生;被告蒋某某在医院担任治疗室护士。受害者杨某在医院就诊,被欺诈收费高的手术套餐,共花费医疗费22889、46元。手术后,被害人杨某某学感染便向有关部门投诉。被告人张某某出面安抚被害人并开展协调工作。经市医师协会认定,涉案医师在为患者杨某某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度医疗和医疗欺诈行为。受害者陈某超到医院就诊,受到威胁,被迫接受高额手术。手术后,受害者陈某超进行了相关护理。受害者报警后,与医院协商减免费用,受害者最终只支付828元。受害者黄某到医院就诊。外科医生在为受害者黄做一半手术时,要求受害者增加多项手术,受害者被迫接受,医疗费用为35588、78元。因为医院有的医生没有执业医师证,有的医生会把手术记在被告人杨某某的账上。这个手术不是被告人杨某某做的,实际上是以被告人杨某某的名义做的。2019年7月11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蒋某某、杨某某、张某某抓获。【判决】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制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二、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制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蒋某某犯有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在宣判后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已经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刑法》与《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由此可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 所谓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除上述行为意外的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被迫购买行为人的商品或不得不将其商品出卖给行为人。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强迫交易的;强迫交易数额巨大的;以强迫交易手段推销伪劣商品的;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被强迫人人身伤害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 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2种情形,“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其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或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这里的“威胁”,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行暴力侵害相威胁,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出于恐惧而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或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
强迫交易罪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3、本罪不仅侵犯了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侵犯了商品交易市场秩序。《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 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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