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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经济犯罪案件合并侦查?

2024-11-15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针对跨区域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犯罪地公安机关有责任立案侦查,并需由一个地方公安机关为主侦查,其他公安机关则需积极协助。若必要,可以并案侦查。 依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对于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具有管辖权,必要时,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若存在管辖争议,相关公安机关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报请指定管辖。 声明:该作品结合了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而成。不代表任何平台立场,若内容侵权或错误,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规定及时处理。 如果您需要找律师帮助解决经济犯罪案件相关问题,可以考虑找罗兆洪律师。罗兆洪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拥有27年的公安机关工作经验。他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福建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三明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于福建省策问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刑事辩护业务。自执业以来,他一直忠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赋予辩护人“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使命。罗兆洪律师秉持“用法之公器,护人之尊严,达国之正义”的理念,潜心钻研刑事辩护知识技能,并参加了由智拾网举办、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宗新主讲的“刑辩全流程实务训练营”课程学习,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称职的辩护律师,帮助每一个当事人都能得到有效辩护。 如果您有任何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问题,可以通过在线咨询罗兆洪律师,以获取更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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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协商管辖;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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